住宅综合验收规定主要涉及验收主体、验收内容、验收程序及责任划分等方面,具体如下:
### 一、验收主体与职责
**管理主体**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 省、自治区及设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验收工作。
**开发建设单位责任**
- 对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交付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
- 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工程验收及资料提交。
**验收小组组成**
- 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代表及专业专家组成;
- 设立土建、安装、市政、绿化等专业验收小组。
### 二、验收内容
**工程实体质量**
- 建筑物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符合规划要求;
-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如供水、供电、燃气等)按规划施工完毕且质量合格。
**配套与基础设施**
- 配套设施(如绿化、道路、消防、安防等)按规划要求建设并达标;
- 生活用水、用电、排水、燃气等系统纳入城市管网且手续完备。
**资料与档案**
- 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文件、材料设备检验报告等齐全;
- 工程档案符合规定。
### 三、验收程序
**预验收阶段**
- 施工单位自验并整改问题,监理单位组织预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
- 预验收合格后进入正式验收阶段。
**正式验收阶段**
- 验收小组现场查验建筑结构、设备安装、市政设施等;
- 查阅工程资料并形成初步验收意见,整改后复验直至合格。
### 四、其他要求
- **分期开发项目** :可分期验收,需确保各期工程符合规划及设计要求;
- **责任追究** :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需追责并整改,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以上规定综合了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住宅小区符合居住条件及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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