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日期的确定需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综合判断,主要分为以下情形:
### 一、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
**工程通过验收合格**
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后发包人拖延**
若承包人已按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但发包人未在合理期限内组织验收,则以承包人提交报告之日视为竣工日期。
**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
若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未完成,但发包人已擅自转移占有,则以转移占有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 二、其他注意事项
**合同约定优先**
若合同明确约定了验收日期,则以合同约定为准,但需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验收程序要求**
建设单位需在收到竣工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14日内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税务登记时点**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需以“竣工验收备案表”注明的“竣工验收日期”的次月作为房产税缴纳时点。
### 三、法律依据
上述情形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十四条等法律规定,同时参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及《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的相关条款。
**总结** :验收日期的核心判断依据是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若未验收则需结合承包人提交报告或发包人使用行为确定。实际操作中需注意合同条款与法律规定的衔接,避免因时间节点争议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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